通知公告

12-02 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共建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8-11-26  访问次数:7433

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及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支持办事机构挂靠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研究所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工作,落实中国科学院与中国科协签署的共建学会协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共建学会工作的重要性
学会是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科学共同体,承担推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办事机构挂靠中国科学院的学会发挥智力密集、人才荟萃和横向联系的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科学院及相关研究所开展知识创新工程。同时,在配合中国科学院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主办学术期刊、扩大学术影响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窗口作用。
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开展共建学会工作,将有利于实现各方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促进学术交流与科学研究工作有机结合,增强学会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学会健康发展,引导学会为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提供更有力的服务,形成学会和研究所之间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格局。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共建学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共建工作、确保共建学会工作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二、共建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共建各方的职能定位
1. 共建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关于共建学会的协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学会工作的指导,推动学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
2. 共建学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主办会,保证学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坚持以会员为主体,保证会员的权利、义务得到落实;坚持自主活动、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保持学会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坚持学会管理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人员从事学会专职工作;坚持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相关研究所共同支持,优势互补,促进学会健康地发展。
3. 共建各方的职能定位是:中国科协是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是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会同中国科协对学会共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相关研究所负责学会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学会按照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依照学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三、共建学会工作的有关举措
1. 为加强对共建学会工作的协调,成立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共建学会工作领导小组,就共建学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2. 成立中国科学院学会管理办公室(非常设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该办公室会同中国科协相关部门承担学会组织建设管理的部分职责,包括:落实共建学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对共建学会有关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对中国科学院职工担任学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推动学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等。
3. 加强对学会办事机构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国科协以专项经费对共建学会组织建设予以支持。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应为学会办事机构提供适当的办公用房和办公经费,并至少保证2个事业编制及相应人员经费。相关研究所应有一名所领导协调学会工作。
4. 加强对共建学会开展学术工作支持力度。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择优支持学会开展与科技创新密切结合的学术活动、期刊出版等工作。学会组织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研讨会,可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费支持。
5. 进一步充实学会工作职能,鼓励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研究所将期刊编辑出版、学术交流、科技奖励、人才评价、学术评议与咨询、战略研究、继续教育等项目交给有条件的学会承担。
6. 支持学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国科学院及有关研究所要尊重学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尊重学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7. 加强学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中国科学院将支持优秀的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和短期出国(境)访问,支持学会办事机构组织工作交流会议,并对学会办事机构中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在国际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如出国参加所任职国际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可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四、加强学会的自身建设
1. 按照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积极深化学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管理,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学会应按照中国科协、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换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
2. 学会应以会员为主体,大力发展个人会员,为会员提供优良的服务。学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相关科技信息和继续教育机会,表彰和举荐优秀会员,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并提供建言献策渠道等。
3. 加强学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学会办事机构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用人制度,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加强对学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优秀人才的引进,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的建设。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专职,其骨干专职工作人员应纳入事业编制,符合条件的可聘用到创新岗位。应积极推选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有丰富管理经验及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曾任副处长及以上职位的人员担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条件的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要求,进行学会秘书长职业化试点。

五、其他
1. 本意见所适用的学会为中国科协业务主管、办事机构挂靠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研究所的全国学会。
2.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